(2017)京0105民初39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清创首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清创首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9383号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731室。法定代表人:陈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有民,北京圣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创首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5幢5101室。法定代表人:黄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清创首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星恒越(北京)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巫 霁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