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执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姜涛,殷秀华,日照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少奇,姜黎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昭阳路西(香河大厦)001幢01单元(01)111号。诉讼代表人:李标实,行长。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法定代表人:姜涛,经理。被执行人:姜涛,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执行人:殷秀华,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姜涛之妻。被执行人:日照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侧、枣庄路东侧(山东路629号)。法定代表人:方少奇,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少奇,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姜黎黎,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涛、殷秀华、方少奇、姜黎黎���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欠款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鉴于双方和解协议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鲁1102执3184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淞晨茶业工贸有限公司、日照天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涛、殷秀华、方少奇、姜黎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青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