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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58号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负责人吴泽明,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守强,系播州区南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光强,该县县长。第三人王模超,男,汉族,贵州省播州区人,住播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诉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模超撤销颁证一案中,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撤回对被告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模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阁庄村砂岗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胡永洪审 判 员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 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郭 霞书 记 员  吴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