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宛通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宛通,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1971号原告:陈宛通,男,汉族,1990年8月4日生,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继亭,方城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峰,男,汉族,1990年3月27日生,住方城县。原告陈宛通与被告王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告清偿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4日,被告王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峰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有借据为凭,原被告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应予支持。虽借条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陈宛通清偿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8日)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王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