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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辖终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祥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祥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辖终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祥伟。上诉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涉案《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任建苗所签订,上诉人从未授权任建苗签订合同,也未在合同中盖有公章,故上诉人对涉案合同不予认可,且该合同中也未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注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祥伟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案“慈土储(周巷)1101#、1203#地块二标工程”地点在“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系法律理解错误,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陶金萍审 判 员  刘磊桔代理审判员  宋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卢秧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