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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钱代根、杜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代根,杜鹃,冯小庆,江月霞,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执异2号异议人(案外人):钱代根,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监护人:钱梅梅,女,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5********,住住铜陵市铜庄五区*栋***号。申请人:杜鹃,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冯小庆,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江月霞,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951号25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55015487-2。法定代表人:冯小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钱梅梅,女,1965年6月3日,汉族,住铜陵市。异议人钱代根因杜鹃与冯小庆、江月霞、铜陵市方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梅梅民间借贷一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因异议人对拍卖铜陵市官塘新村206栋104室提出执行异议没有执行依据。异议人钱代根的监护人钱梅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代根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迅审判员 李运华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