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民终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忠江、张连玉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江,张连玉,刘海博,崔德国,张鲁圣,马祝声

案由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江,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玉,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博,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德国,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鲁圣,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同江,山东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祝声,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上诉人李忠江、张连玉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博、崔德国、张鲁圣、原审被告马祝声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3)蓬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诉人张连玉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连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李忠江撤���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张连玉撤回上诉;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李忠江负担50元,由上诉人张连玉负担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庆审判员  张秀波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