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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束爱娟与上海天绚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爱娟,上海天绚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6464号原告:束爱娟,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上海天绚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勇。原告束爱娟与被告上海天绚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