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02执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萍与彭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彭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保316号申请人:陈萍。被申请人:彭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萍与被申请人彭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萍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彭森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萍及担保人陈忠良自愿以其共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彭森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陈萍及担保人陈忠良共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案件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陈萍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干才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