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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吕玉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林,张立辉,吕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64号原告:张喜林,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立辉,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吕玉侠,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张喜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8448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00元,约定年利息1.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5年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尚欠1万元及利息未还,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全额退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