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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范玉平与余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平,余双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368号原告:范玉平,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女,1980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余双红,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玉平与被告余双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玉平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范玉平负担。审判员 陈 鸽��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洪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