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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1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王泽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王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16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泽鸿,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建国与王泽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王泽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府北街营业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泽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府北街营业所开设的账户:x内存款13001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