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吴穗生、余淑平等与杨佳雄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穗生,余淑平,杨佳雄,吴玉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833号原告:吴穗生,男,194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余淑平,女,194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晓梅,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雄,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吴玉敏,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穗生、余淑平诉被告杨佳雄、吴玉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穗生、余淑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吴穗生、余淑平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绮雯黄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