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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韦乃吾、覃立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蔡玉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8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乃吾,绰号“瘦仔”,男,壮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覃立访,男,壮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4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抓获,2016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民港,男,壮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蔡玉高,绰号“老二”、“二爷”,男,瑶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市,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抓获,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犯盗窃罪,被告人蔡玉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蔡玉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覃立访和被告人韦民港到阳东区东城镇金冠酒店对面一工厂门口,将被害人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力牌助力车偷走。后覃立访和韦民港将该车以400元的价钱卖给被告人蔡玉高。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钟某被盗窃的助力车价值1722元。2、2016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韦乃吾与被告人覃立访到阳东区东城镇裕东八路鹰朗刀具厂门口停车场处,偷走将被害人茹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300元。3、2016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韦民港到阳东区东城镇工业园旧XX医院背出租屋外面停车处偷走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本爵牌助力车,后被告人韦民港通过被告人蔡玉高介绍将该车以800元的价钱卖给一名叫“阿西哥”的男子,被告人蔡玉高从中赚取50元。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1被盗窃的助力车价值1407元。4、2016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韦民港和被告人覃立访到阳江市阳东区合山镇325国道一制衣厂门口,偷走被害人李某2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后被告人韦民港和覃立访通过被告人蔡玉高介绍将该车以1400元价钱卖给一名叫“阿顺”的男子,被告人蔡玉高从中赚取500元介绍费。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李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5168元。5、2016年5月7日中午,被告人韦乃吾伙同“阿某”(在逃)到阳江市阳东区雅韶镇雅韶市场世纪绿洲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门口偷走被害人陈某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284元。6、2016年7月1日晚,被告人韦乃吾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昶奇旅业对面路边偷走被害人蔡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278元。7、2016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乃吾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平镇星星网吧门口偷走被害人谭某的一辆豪达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3956元。8、2016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韦乃吾与兰永超(已判决)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永兴六路健强学校对面耀威加工厂口停车场,偷走被袋人王某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227元。9、2016年3月7日下午,被告人韦乃吾和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永兴六路健强学校门口停车场处偷走被害人潘某的一辆华威龙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90元。10、2016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覃立访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工业园裕东一路与永兴一路交界附近一出租屋,偷走被害人黄某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4002元。11、2016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韦乃吾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工业园万家福商城对面一药店偷走被害人李某3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670元。12、2016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韦乃吾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欣泰厂门口停车场处偷走被害人梁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329元。13、2016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覃立访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财布皇刀剪厂门口偷走被害人赵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460元。14、2016年8月5日中午,被告人覃立访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园阳江技术学院宿舍区偷走被害人曾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384元。15、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乃吾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万象工业园阳江技术学院宿舍区偷走被害人黎某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047元。16、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乃吾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万象工业园阳江技术学院宿舍区停车场偷走被害人李某4的一辆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6225元。17、2016年8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覃立访与兰永超到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金桂花园一商场门口偷走被害人杨某的一辆本田牌摩托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5799元。18、2015年7月5日,被告人韦民港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桥卜社区下任新村一出租屋外,偷走被害人吴某的一辆明源牌电动车。经阳江市阳东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001元。综上,被告人韦乃吾盗窃机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53406元;被告人覃立访盗窃机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34835元;被告人韦民港盗窃机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10298元,被告人蔡玉高买卖、介绍买卖被盗机动车价值合计人民币8297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覃立访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苏荷酒吧门口被抓获;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韦乃吾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被抓获;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韦民港在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被抓获;2016年11月1日,蔡玉高在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蔡玉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兰永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与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乃吾参与盗窃他人财物10次,价值5340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覃立访参与盗窃他人财物7次,价值3483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韦民港参与盗窃他人财物4次,价值10298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玉高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或介绍买卖,价值8297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盗窃,被告人蔡玉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覃立访、韦民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韦民港、蔡玉高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乃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覃立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韦民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蔡玉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查扣被告人韦乃吾盗窃所得的原装动力牌助力车一辆,返还被害人,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公局执行;责令被告人韦乃吾、韦民港、蔡玉高退赔1722元给被害人钟盈杰;被告人韦乃吾、覃立访退赔6300元给被害人茹大豪;被告人韦民港、蔡玉高退赔1407元给被害人李运学;被告人韦民港、覃立访、蔡玉高退赔5168元给被害人李支明;被告人韦乃吾退赔4284元给被害人陈燕飞,退赔6278元给被害人蔡掌亮,退赔3956元给被害人谭智宁,退赔7227元给被害人王宗暖,退赔2090元给被害人潘宏朝,退赔5670元给被害人李春莲,退赔5329元给被害人梁众姐,退赔6047元给被害人黎家敏,退赔6225元给李杰恩;被告人覃立访退赔5460元给被害人赵碧霄,退赔6384元给被害人曾纪向,退赔5799元给被害人杨瑞环,退赔4002元给被害人黄兰;被告人韦民港退赔2001元给被害人吴京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德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XX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