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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巧与雷新辉、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雷新辉,叶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49号原告:林巧,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珠,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雷新辉,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畲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叶松英,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医院护士,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巧与被告雷新辉、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林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叶松英的撤诉申请,保留对雷新辉的起诉。本院认为,林巧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叶松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林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巧对叶松英的撤诉,保留对雷新辉的起诉。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