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巧与雷新辉、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雷新辉,叶松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849号原告:林巧,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秀珠,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雷新辉,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畲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叶松英,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顺昌县医院护士,住福建省顺昌县,原告林巧与被告雷新辉、叶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林巧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叶松英的撤诉申请,保留对雷新辉的起诉。本院认为,林巧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叶松英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林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巧对叶松英的撤诉,保留对雷新辉的起诉。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