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民终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陈双林、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双林,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9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双林,男,汉族,1963年2月18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纬十路。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陈双林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1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马甲恒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