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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君海与林海军、叶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君海,林海军,叶海永,朱玲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3154号原告:金君海,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海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海永,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玲钢,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金君海与被告林海军、叶海永、朱玲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林海军立即偿付欠款50000元;二、判令被告叶海永、朱玲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1月3日,被告林海军向原告金君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叶海永、朱玲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按印。此后,被告林海军分别两次偿还3600元共7200元,剩余款项被告林海军未偿还,被告叶海永、朱玲钢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君海借款42800元。二、被告叶海永、朱玲钢对被告林海军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林海军、叶海永、朱玲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