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定国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定国,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529号原告:陈定国,男,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方林,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77188079X。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原告陈定国与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定国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定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陈定国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春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