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与新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新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4行初5号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河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5840081017。法定代表人:李雄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川琴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01482609-X。法定代表人:傅福孙,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本案利害关系人温六根就有关工伤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偿协议,且在履行之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鑫铃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聂国昭审判员 肖东宇审判员 皮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云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