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16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意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意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670号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1号楼P18。法定代表人:刘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大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昀锴,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盛意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丽区津北公路8899号105室。法定代表人:纪春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盛意兴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兆阳光热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