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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国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吉林省国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555号原告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影,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国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付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国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远大德信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