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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旭明、聂辉、张莉、王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旭明,聂辉,张莉,王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旭明。被执行人聂辉。被执行人张莉。被执行人王林立。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旭明、聂辉、张莉、王林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727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5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旭明、聂辉、张莉、王林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旭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聂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莉及其共有存款(收入)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林立及其共有存款(收入)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