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兴浩与刘新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浩,刘新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96号原告:张兴浩,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文,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嵩(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浩与被告刘新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兴浩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兴浩负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