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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兴浩与刘新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浩,刘新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2096号原告:张兴浩,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宁(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文,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嵩(一般代理),山东士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兴浩与被告刘新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兴浩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兴浩负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