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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83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桂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贵州省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王君,谢玉忠,罗来美,廖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贵州省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法定代表人杨桂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桂林,男,1964年7月17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王君,女,1974年4月12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谢玉忠,男,1966年10月19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被执行人罗来美,女,1969年3月19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被执行人廖丽萍,女,1973年4月12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案外人张琴,女,汉族,1981年4月出生,贵州都匀人,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指定期限之日);二、被告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君、杨桂林、谢玉忠、罗来美、廖丽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罗来美、谢玉忠、廖丽萍、王君承担”。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2月06日受理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桂林与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罗来美、谢玉忠、廖丽萍、王君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805333.00元、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及延迟履行金29.75万元,共计512.7233万元;二、被执行人杨桂林自愿在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完毕,案外人张琴自愿为上述款项提供全部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方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对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顾典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