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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晖与张祖会、谭旭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晖,张祖会,谭旭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胡晖,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国网重庆电力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张祖会,女,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谭旭洁,女,1998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第一中学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胡晖与张祖会、谭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6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68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车昭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