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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石杰与白金年、候丽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杰,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4民初3223号原告:石杰,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白金年,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候丽英,女,1994年8月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告:白焕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原告石杰诉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经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5000元及约定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曾经相识,2016年2月17日,被告白金年、候丽英向原告借款75000元供个人周转使用,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并由白金年父亲白焕祥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经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7日,被告白金年、候丽英向原告借款7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2月17日,由白金年父亲白焕祥提供担保,逾期按银行3倍利息偿还,双方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白金年、候丽英未偿还借款。因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下落不明,2017年1月5日,本院向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期限届满,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提交的借条1份、证人张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白金年、候丽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逾期按银行3倍利息偿还,但未约定是存款还是贷款利率,原告当庭解释为存款利率,本院认为此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同期存款利率1年期的年利率1.5%计算。被告白焕祥在担保人后面签名,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视为借款到期之日六个月,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在担保期限内向被告白焕祥主张过权利,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被告白焕祥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金年、候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石杰借款75000元,并自2016年2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4.5%(年存款利率1.5%×3)承担至借款清偿之日利息。二、被告白焕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白金年、候丽英、白焕祥负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1675元,不再退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杨卫平审 判 员  夏玉雷人民陪审员  高仰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