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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王志刚,王志强,王学高,刘云海,刘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309号,组织机构代码:86556377-7。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8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7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王学高,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刘云海,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刘桂芬,女,1964年7月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系刘云海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志刚、王志强、王学高、刘云海、刘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寒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