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许家明、杜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许家明,杜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224号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住永安市江滨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8919690-9。法定代表人:杨承辉,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职员。被告:许家明,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杜芬,女,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许家明、杜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房产管理局以许家明、杜芬主动交付房屋租赁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许家明、杜芬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3元,减半收取361.5元,由永安市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钭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