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王某等与刘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刘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661号原告:刘某,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王某,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刘某2,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王某诉被告刘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王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王某负担。审判员 戴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林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