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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铖胡兴羽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校平,王铖,胡兴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8刑初29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校平,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重庆市永川区。2009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王铖,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兴羽,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艳、检察官助理赵震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在重庆市永川区炫酷KTV,因琐事与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抓扯,进而在门口互殴。因冲突升级,胡兴羽喊贺校平去拿工具,贺校平遂拿出两把砍刀,并将其中一把交给王铖,谭某某等人见状逃跑。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贺校平、王铖上前用刀背砍谭某某,胡兴羽也上前拳打脚踢。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7日,贺校平、胡兴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9日,王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证人田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的供述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在重庆市永川区炫酷KTV,因琐事与被害人谭某某等人发生口角、抓扯,进而在门口互殴。因冲突升级,胡兴羽喊贺校平去拿工具,贺校平遂拿出两把砍刀,并将其中一把交给王铖,谭某某等人见状逃跑。谭某某在逃跑过程中摔倒,贺校平、王铖上前用刀背砍谭某某,胡兴羽也上前拳打脚踢。经鉴定,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7日,贺校平、胡兴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7月29日,王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证人刘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校平、王铖、胡兴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校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二、被告人王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胡兴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秋生人民陪审员  符 宏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