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左金红、刘松治、刘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金红,刘松治,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63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金红,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4日,小学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2016年4月28日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从白银监狱押解回镇原县。现羁押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松治,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5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2011年1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取保候审,9月22日被逮捕,12月9日因判处缓刑被释放。2011年12月7日被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镇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7日,初中文化,甘肃省庆阳市人,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镇原县看守所。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金红、刘松治、刘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金红、刘松治、刘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被告人左金红得知被告人刘松治、刘刚需要购买车辆的消息后,介绍刘松治、刘刚从李超(另案处理)处以3.6万元购得一辆无手续银灰色起亚狮跑轿车,被告人左金红从中渔利0.6万元。2012年1月,被告人刘松治、刘刚二人因欠债便商量用车辆抵押借款,被告人刘松治经马某介绍将该车质押给宫某(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一周、利息500元。借款时刘松治称车辆手续在其家中,其父住院急等用钱承诺次日将手续交给宫某。之后宫某未联系到刘松治,又将车辆质押给方兴红借款5万元。一个月后,宫某与邓伟伟商议,由邓伟伟出资4.5万元,宫某出资0.5万元将车从方兴红处赎回由邓伟伟使用。2012年6月,邓伟伟经白某介绍以一辆帕萨特轿车质押向王某2211(另案处理)借款4万元。同年7月7日,邓伟伟以涉案的起亚狮跑轿车换回帕萨特轿车,并重新给王某2211写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涉案车辆由王某2211使用。后王某2211联系不到邓某某赎车,便从网上联系办假证人员800元伪造了一个×××车牌。2016年8月16日该车被宁县公安局扣押。2016年9月9日经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起亚狮跑轿车2012年7月价格为156112元。被告人左金红、刘松治、刘刚之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左金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松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7日,王某222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陕西百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起亚狮跑轿车一辆,价值169500元。车辆识别代号为×××。同年11月28日下午六时许,王某222之妻畅某下班后将该车停放在镇原县晶宸家园2号楼一单元楼下。次日凌晨一时许,畅某发现该车被盗。11月29日8时30分,畅某以其车辆被盗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11月30日镇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左金红得知被告人刘松治、刘刚需要购买车辆的消息后,介绍刘松治、刘刚从李某(另案处理)处以3.6万元购得一辆无手续银灰色起亚狮跑轿车,该车二人共同出资并使用,被告人左金红从中渔利0.6万元。2012年1月,被告人刘松治、刘刚二人因欠债便商量用车辆抵押借款,被告人刘松治经马某介绍将该车质押给宫某(另案处理),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一周、利息500元。借款时刘松治称车辆手续在其家中,其父住院急等用钱承诺次日将手续交给宫某。之后宫某未联系到刘松治,又将车辆质押给方兴红借款5万元。一个月以后,宫某与邓某某商议,由邓伟伟出资4.5万元,宫某出资0.5万元将车从方兴红处赎回后由邓某某使用。2012年6月,邓某某经白某介绍以一辆帕萨特轿车质押向王某2211(另案处理)借款4万元。同年7月7日,邓某某又以涉案起亚狮跑轿车换回帕萨特轿车,并重新给王某2211写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涉案车辆由王某2211使用。后王某2211联系不到邓某某赎车,便从网上联系办假证人员800元办了一个×××车牌。2016年8月16日,宁县公安局从王某2211处将车辆识别代号为×××的车辆依法扣押。2016年9月9日,经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起亚狮跑轿车2012年7月7日价格为156112元。破案后,该车已退还给被害人王某222。另查明,2017年1月6日被告人刘刚到镇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证实王某222之妻畅某2011年11月29日发现其起亚狮跑越野车被盗后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镇原县公安局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的事实;2、陕西百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发票、车辆一致性证书,证实王某2212在陕西百富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起亚狮跑轿车一辆,价值169500元。车辆识别代号×××的事实;3、检查笔录及拍照,证实庆阳市宁县公安局查获的一辆起亚狮跑小轿车系王某2212被盗车辆的事实;4、宁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起亚狮跑轿车2012年7月7日价格为156112元的事实;5、王某22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222辨认照片中10号男子是2012年7月7日在其处用起亚狮跑轿车抵押贷款的邓伟伟;6、刘刚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刘刚辨认照片中10号男子是2011年12月份向其及刘松治出售车辆的7、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王某222处扣押的涉案起亚狮跑小轿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22的事实;8、证人证言(1)、证人侯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松治给其打电话说急用5万元,用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抵押,其当时没有钱,就联系了朋友马某,马某也没有钱,又联系了宫某,宫某同意借款,其就和马某、宫某在西峰一宾馆找到刘松治,宫某将5万元交给刘松治后就将车开走的事实;(2)、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的一天,朋友侯某向其借款时宫某也在场,其接完电话后就和宫某在西峰电脑城附近一宾馆见到侯某某和被告人刘松治,刘松治说其父有病急用钱,愿意用自己的起亚狮跑越野车作抵押借5万元,一周后归还借款,利息500元,宫某看了刘松治的车后答应给刘松治借款,当天宫某就给刘松治5万元将车开走。该车是一辆银灰色起亚狮跑越野车,有八、九成新,跑了几千公里的事实;(3)、证人宫某证言,证实2012年1月29日,朋友马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用车抵押借5万元,一周后归还借款赎车,利息500元。其同意后找见马某和侯某,一会儿被告人刘松治开着一辆起亚狮跑车过来,车有九成新,无任何手续,没有悬挂车牌,其看了车后就给刘松治5万元将车开走。过了二十几天,其急用钱就把车以5万元抵押给了方兴红。又过了十几天,方某某要钱时其没有钱还,就联系了邓伟伟,邓伟伟给其4.5万元,其自己添了5000元,给方兴红还了5万元,邓某某就从方兴红处将车开走。事后其多次联系刘松治,一直没有联系到,就再没有管过这辆车的事实;(4)、证人王某222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经白某介绍邓某某用一辆帕萨特轿车抵押向其借款4万元,同年7月7日,邓某某又要用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抵押换回帕萨特轿车,其就同意了,邓某某给其重新写了一张4.5万元的借条。其使用该车直到2016年8月16日宁县公安局民警打电话说起亚狮跑越野车是赃车,其便将车开到宁县和盛中队,被办案民警依法扣押。当时车有七八成新,行驶了一万多公里,无行驶证、合格证、也没有牌照。因车辆没有手续和牌照,就花800元钱办了一个假×××车牌照、交强险和车辆检验标志的事实;(5)、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份,经其介绍邓某某用一辆帕萨特轿车抵押向王某2211借款4万元,之后邓某某又用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抵押换回帕萨特轿车并重新写了借条,到还款日期一直找不到邓伟伟,其托人查了一下起亚狮跑越野车的情况,发现是被盗车辆,挂不了牌照,该车一直由王某222使用的事实;(6)、证人贺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左右,其给表弟邓某某担保,邓伟伟以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抵押向王某222借款4.5万元的事实;9、被害人畅某陈述,证实2011年11月28日下午其下班后将起亚狮跑轿车停放在镇原县晶宸家园楼下,次日凌晨发现该车被盗后向镇原县公安局报案的事实;10、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左金红供述、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其得知被告人刘松治想买一辆黑车。通过联系,李超开来了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没有挂车牌,李某说是黑车,至少得3万元,其联系刘刚让刘松治看车,刘松治试车后同意购买,其为了获利要了4万元,刘松治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给了3.5万元或3.6万元将车买走,其给李某3万元,自己留了5、6千元的事实;(2)、被告人刘松治供述,证实2011年底,其和刘刚用3万多元从左金红处购买了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车有八成新,没有牌照和行驶证等手续。2012年1月底,其和刘刚商量将车以5万元抵押给宫某的事实;(3)、被告人刘刚供述,证实2011年12月份左右,其和刘松治从左金红处以3.6万元购买了一辆起亚狮跑越野车,车有九成新,能值十几万,没有手续,也没有牌照。大约过了一个多月,刘松治就将车抵押给他人的事实;11、甘肃省庆城县(2013)庆城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刑更67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左金红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的事实及减刑十一个月的事实;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松治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的期限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的事实;12、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归案的时间、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及被告人刘刚到镇原县公安局投案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金红、刘松治、刘刚在明知所购买的车辆无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抵押,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左金红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被告人刘松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左金红、刘松治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刚犯罪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刘松治犯故意伤害罪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左金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被告人刘松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被告人刘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米忠锋审 判 员 郝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