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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595李太平与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太平,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595号申请执行人李太平,男,197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显根,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社区桂园南路。法定代表人张宏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宏军,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李太平与被执行人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宏军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执行人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3执2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