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潘能荣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能荣,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3699号原告:潘能荣,女,195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勇,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云桥西路1号。负责人:徐道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能荣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潘能荣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