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高峰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39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峰,男,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74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高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高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峰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峰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7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莉华代理审判员 王庆刚代理审判员 李彦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仙书 记 员 杨隽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