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庄建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武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建明,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小学文化,司机,住武宁县。2017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在本院取保候审。武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建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建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8日13时9分许,被告人庄建明驾驶赣L×××××重型自卸货车沿武宁县城豫和大道自东往西直行至豫和大道与鸿锦路交叉口,然后右转进入小路时,与右侧同向潘某骑行的Y3169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建明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注意右侧盲区非机动车道内车辆情况而致事故发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庄建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投案。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庄建明与被害人潘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另外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0,000元,该100,000元已实际支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庄建明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监控摄像头拍摄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性能及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庄建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建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以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建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伍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