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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周秀丽与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秀丽,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周秀丽,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海城市碧源街**号*单元*层**号。被执行人: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韩殿波,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秀丽与被执行人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周秀丽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月息2分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周秀丽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周秀丽提供线索,扣划被执行人辽宁赫亿燃料油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人民政府到期债权25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旭 光审判员 孙 英 俊审判员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