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绍基与舒清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基,舒清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黄绍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舒清友,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基与被执行人舒清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舒清友返还申请执行人黄绍基借款60000元,利息290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缴纳案件受理费1764元及执行费1070元。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100000元,因被执行人尚未办理退休手续,该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暂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继刚审 判 员 谌凌鹏代理审判员 杨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