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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3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志洪、周立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洪,周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志洪,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周立忠,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057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周立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归还15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立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立忠在银行中的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丽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