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万志刚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万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执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万志刚,男,1982年5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现在服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梅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没收财产部分一案中,己送达执行通知给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万志刚,经查,被执行人万志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院的查控网上没有查到被执行人万志刚有存款;到被执行人万志刚户籍所在地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被执行人万志刚又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宇辉 审判员  陈建新 审判员  廖 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斯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