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唐某某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华容县北景港镇五爱村。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公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联系后来到沅江市草尾镇,两人商量如何实施色诱他人盗窃其财物的活动后,邀约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参加。2016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唐某某、罗某某来到沅江市草尾镇后,被告人陈某某带被告人唐某某到沅江市草尾镇光明路老气门芯厂二楼开始实施色诱,陈某负责望风。当日11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以按摩为由将胡某某带进房屋,被告人陈某某趁机盗走胡某某现金2900元。当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1500元,被告人唐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陈某分得赃款400元。另查明,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赃款2900元在案发后由沅江市公安局发还给了失主胡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相关书证,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同案人陈某、罗某某的供述,证人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陈某、陈某某指认现场及作案现场照片,手机短信照片及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唐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二、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卫兵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嘉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