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钟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26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钟某某,女,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和被执行人钟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钟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钟某某支付抚养费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7)湘0626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6月1日自动支付履行款20000元至本院履行款账户。本院认为,(2017)湘0626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2017)湘0626民初11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