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军胜、李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军胜,李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3171号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林,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种泉清、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胜,男,汉族,1981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李闯,男,汉族,1984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军胜、李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原告河南宝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民代理审判员 申建华人民陪审员 荆伟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