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遵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遵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遵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曾因盗窃于2010年6月29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期限从2017年3月13日起算),2017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遵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代理检察员张文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遵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月间,被告人陈遵建多次盗窃江苏省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的铁质管道等财物,共计人民币3393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遵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月间,被告人陈遵建先后四次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街道果园路纬七路路口东南侧农田,采用焊割、撬剥等手段,窃得江苏省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架设的铁质管道2408公斤、镀锌铁皮200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3361元,并使用三轮摩托车运送至孙金明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销赃。2017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遵建再次至上述地点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被扣押盗窃的价值人民币32元的镀锌铁皮50公斤,以及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1辆、煤气桶1只,氧气瓶1个、竹梯1个。另查,涉案赃物均经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遵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遵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遵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刑事拘留被羁押的31天,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1辆、煤气桶1只,氧气瓶1个、竹梯1个,予以没收(扣押在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 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