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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吉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逮捕。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吉某在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以攀爬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实施盗窃作案16起,盗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01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9月7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倪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得手机1部(资料不全,未予估价)。2、201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郑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700元。3、201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王某1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600元。4、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吴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5、2015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刘某1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6、2016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胡某1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500元。7、2016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胡某2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200元。8、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汤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460元。9、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孙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古币(资料不全、未予估价)。10、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黄河花园小区王某2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50元及手机1部(资料不全、未予估价)。11、2016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建邺小区刘某2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12、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城中花园小区李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13、2016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樱花园小区2期宫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钻戒1枚(资料不全、未予估价)、钻石项链1条(资料不全、未予估价)。14、2016年11月21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教师公寓朱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200元。15、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御花园小区A区周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16、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吉某至本区御花园小区A区曾某家,采用上述方式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1、郑某、周某、倪某等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验鉴定报告,西昌市看守所临时寄押登记表,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10元,责令被告人吉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