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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虎与田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虎,田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586号原告:陈虎,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乐,男,199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虎诉被告田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陈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虎申请撤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已减半收取),由陈虎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