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顺春与罗文琼、吴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春,罗文琼,吴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508号原告:李顺春,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罗文琼,女,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吴光华,男,汉族,约26岁,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李顺春与被告罗文琼、吴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顺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顺春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顺春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旷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