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兰家勇与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勇,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938号原告:兰家勇,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现住本市,被告: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岗街道江陵路88号9栋100室。法定代表人:赵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原告兰家勇与被告国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兰家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八元,已减半收取六十四元,由原告兰家勇负担。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信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