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唐国明、陈小妹与重庆市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明,陈小妹,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62号原告:唐国明,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小妹,女,汉族,1958年7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明(陈小妹之夫),男,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23254D。法定代表人:游晓霞,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负2号A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9890618T。法定代表人:游剑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明、陈小妹与被告重庆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鹏泰家好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国明、陈小妹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