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882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惠珍缴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州市人民法院,李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连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房志伟。被执行人:李惠珍,女,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本院作出的(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刑事判决确定,被告人李惠珍应缴交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6年12月29日,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惠珍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完毕(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李惠珍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屋、工商等登记资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惠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陶 森审判员  唐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骆锦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