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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尤国栋、侯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尤国栋,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464-1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尤国栋,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侯静,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国栋、侯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查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尤国栋、侯静银行存款人民币78019.6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